(2015)山法民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李益满与重庆市巫山县福田镇双桥一号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益满,重庆市巫山县福田镇双桥一号井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0334号原告李益满,男,1978年9月1日生,汉族。被告重庆市巫山县福田镇双桥一号井,住所地巫山县高唐街道(原巫峡镇)巫峡路120号,组织机构代码56563103-7。法定代表人杨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益满与被告被告巫山县福田镇双桥一号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益满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益满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益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益满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谭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