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秀珍与被上诉人刘学信、刘吉庆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秀珍,刘学信,刘吉庆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1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秀珍,女,193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代理人张建国,男,195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刘秀珍儿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学信,男,192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代理人刘吉庆,男,194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吉庆,基本情况同上。上诉人刘秀珍因与被上诉人刘学信、刘吉庆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秀珍又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秀珍自愿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秀珍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刘秀珍负担。本裁定为终裁定。审判长 裴红卫审判员 李 晓审判员 智咏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