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秦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成彦与常海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彦,常海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74号原告成彦,女,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秦安县陇城陈村村民。被告常海成,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秦安县陇城镇常营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彦诉被告常海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成彦于2015年1月20日以其已与被告常海成私下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成彦负担。审判员  吴明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海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