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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法民初字第10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鲜雷机械加工厂与张先荣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鲜雷机械加工厂,张先荣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10684号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鲜雷机械加工厂,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净龙村六社,注册号500901600205765。经营者鲜木,男,1977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委托代理人练志学,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先荣,男,1969年3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周武,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春蓉,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鲜雷机械加工厂诉被告张先荣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鲜雷机械加工厂于2015年1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鲜雷机械加工厂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鲜雷机械加工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刘艳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莉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