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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张轩与朱红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轩,朱红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155号原告张轩委托代理人谢虎钢,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红娟原告张轩与被告朱红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轩于2015年1月23日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轩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轩承担。审 判 长  张丰收审 判 员  毛旭辉人民陪审员  薛伟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永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