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张轩与朱红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轩,朱红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155号原告张轩委托代理人谢虎钢,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红娟原告张轩与被告朱红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轩于2015年1月23日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轩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轩承担。审 判 长 张丰收审 判 员 毛旭辉人民陪审员 薛伟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永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