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容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艳齐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艳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容执字第249号申请人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秋敏,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孙艳齐,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艳齐债权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孙艳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容城县人民法院(2013)容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树彬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英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