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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送商初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扬州市红旗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宁波振鹤船业有限公司、周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红旗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宁波振鹤船业有限公司,周卫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送商初字第0003号原告扬州市红旗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有新。被告宁波振鹤船业有限公司。被告周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红旗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振鹤船业有限公司、周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红旗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700元,合计1317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 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陆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