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执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20-10-16
案件名称
上海华精工量具仪器有限公司诉上海精深家具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上海华精工量具仪器有限公司;上海精深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4项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执字第88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华精工量具仪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上海精深家具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兰,上海徐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勤,上海徐勤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上海华精工量具仪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精深家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二○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2014)沪仲案字第011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华精工量具仪器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精深家具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迁出本市浦东新区某房屋,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房屋租金人民币119,973.20元、滞纳金人民币26,730元,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以4249.77平方米为基数,以每天每平方米0.43元为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计算至被执行人实际迁出本市浦东新区某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已由其预缴的仲裁费人民币10,116.7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执行费人民币2,252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涉案仲裁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受理。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谈话笔录、本院(2015)沪一中民四(商)撤字第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申请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撤销涉案仲裁裁决,且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已立案受理,故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审理结束后,视该案的审理结果再决定恢复本案执行或终结本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2014)沪仲案字第0112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建清审 判 员 洪卫军代理审判员 余运所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邰 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四)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