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马玉金与郭寸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金,郭寸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04号原告马玉金,农民。被告郭寸环(郭存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金诉被告郭寸环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玉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玉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玉金承担。审判员 张国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津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