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0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李麟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李麟,以色列奥维通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09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北京国际中心3号楼12层1501-1515。法定代表人张连舜,总裁。委托代理人韩佩佩,女,1988年6月19日出生,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夏雪,女,1987年3月14日出生,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麟,男,1978年4月1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以色列奥维通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2号楼6层604室6-32。首席代表谭惠仪。上诉人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麟、被上诉人以色列奥维通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40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四达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四达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5元,余款5元于本裁定书生效后7日内交纳)。一审公告费560元,由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公告费200元,由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路代理审判员 巴晶焱代理审判员 于洪群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任轩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