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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02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梁淑平与康炳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淑平,康炳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2750号原告梁淑平,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被告康炳玉,男,6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淑平与被告康炳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案中,原告梁淑平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淑平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阎素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明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