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2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梁淑平与康炳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淑平,康炳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2750号原告梁淑平,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被告康炳玉,男,6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淑平与被告康炳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案中,原告梁淑平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淑平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阎素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明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