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彭钦培与被告何乃亮、黄开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钦培,何乃亮,黄开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09号原告彭钦培,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何乃亮,男,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市人,住重庆市合川市。被告黄开业,男,198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钦培与被告何乃亮、黄开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彭钦培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被告已经还清借款,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钦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彭钦培负担。审判员 苏挺颖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燕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