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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彭钦培与被告何乃亮、黄开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钦培,何乃亮,黄开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09号原告彭钦培,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何乃亮,男,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市人,住重庆市合川市。被告黄开业,男,198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钦培与被告何乃亮、黄开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彭钦培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被告已经还清借款,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钦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彭钦培负担。审判员  苏挺颖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燕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