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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立二民抗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洪波与郝秀丽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洪波,郝秀丽,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立二民抗字第2号抗诉机关: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一审原告:王洪波。一审被告:郝秀丽。王洪波与郝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2013)开民初字第5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大连保税区再生资源加工中心有限公司对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执预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不服,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上述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2013)开民初字第593号民事调解书存在虚假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等违法情形。2014年12月16日,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大检民监(2014)21020000201号民事抗诉书,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593号民事调解书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且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有新证据能够推翻调解书认定的事实,案件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损害国家利益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院 长  周 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梦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