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月)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61号原告:付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明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增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