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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张秀英与陈积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秀英,陈积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62号原告张秀英。委托代理人程翔龙、陈善锋,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积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英与被告陈积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温瑞商初字第453号]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瑞安市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瑞安市塘下公交有限公司和陈积飞签订的《市区至汀田客运班线车辆收购协议》中由瑞安市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支付给陈积飞的收购款3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瑞安市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瑞安市塘下公交有限公司和陈积飞签订的《市区至汀田客运班线车辆收购协议》中由瑞安市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支付给陈积飞的收购款33万元,瑞安市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不得对陈积飞清偿。若要求偿付的,可由人民法院提存。冻结期限1年,从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6年1月2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戴卫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学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