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衢开执民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余义娟与黄国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余义娟,黄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衢开执民字第955号申请执行人余义娟。被执行人黄国平。本院在执行本院(2014)衢开执民字第955号申请执行人余义娟与被执行人黄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国平居无定所,下落不明,且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4年1月23日,被执行人黄国平尚欠申请执行人余义娟借款人民币3800元及利息,欠缴本案诉讼费1214元、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余义娟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衢开执民字第95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益群审判员 余忠林审判员 黄慧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吾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