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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开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于巧美与于巧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巧美,于巧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开民初字第2号原告:于巧美。被告:于巧珍。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巧美与被告于巧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巧美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于巧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巧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巧美撤回对被于巧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元,由原告于巧美承担。审判员  程平霖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之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