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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9-08-29

案件名称

熊明洪与方发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熊明洪;方发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初字第44号原告熊明洪,男,生于1975年6月7日,汉族系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团结村8组,现住。被告方发文,男,住景东彝族自治县。原告熊明洪与被告方发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熊明洪于2015年1月23日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熊明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熊明洪承担。审判员  周航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