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李锦俊、范青玲与唐海雷、谢学英、黄立新、徐小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锦俊,范青玲,唐海雷,谢学英,黄立新,徐小远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0134号原告李锦俊。原告范青玲。被告唐海雷。被告谢学英。被告黄立新。被告徐小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锦俊、范青玲与被告唐海雷、谢学英、黄立新、徐小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李锦俊、范青玲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锦俊、范青玲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海雷、谢学英、黄立新、徐小远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锦俊、范青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69元,由李锦俊、范青玲负担。审判员 周小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培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