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民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李锦俊、范青玲与唐海雷、谢学英、黄立新、徐小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锦俊,范青玲,唐海雷,谢学英,黄立新,徐小远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0134号原告李锦俊。原告范青玲。被告唐海雷。被告谢学英。被告黄立新。被告徐小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锦俊、范青玲与被告唐海雷、谢学英、黄立新、徐小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李锦俊、范青玲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锦俊、范青玲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海雷、谢学英、黄立新、徐小远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锦俊、范青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69元,由李锦俊、范青玲负担。审判员  周小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培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