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013号原告王某某,男,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易小红,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女,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冬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