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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白亚鹏与金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亚鹏,金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118号原告:白亚鹏,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金龙,男,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亚鹏诉被告金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亚鹏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亚鹏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亚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6元,减半收取为258元,由原告白亚鹏承担。审判员  刘正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 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