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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执字第3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叶嘉霖与王建霞、赵明方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嘉霖,王建霞,赵明方,徐央婉,深圳市百益工模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执字第360-2号申请执行人叶嘉霖,暂住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执行人王建霞,暂住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被执行人赵明方,汉族,暂住地浙江省缙云县。被执行人徐央婉,汉族,暂住地浙江省缙云县。被执行人深圳市百益工模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塘家社区东江工模城(一期)厂房E栋2号。法定代表人赵明方。申请执行人叶嘉霖与被执行人赵明方、徐央婉、王建霞、深圳市百益工模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明方、徐央婉、王建霞、深圳市百益工模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2639004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武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