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刘伏生与六安金凤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伏生,六安金凤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181号原告:刘伏生,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山县人,住安徽省霍山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熊燕飞,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樊玲玲,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安金凤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三路招商大楼。组织机构代码779051011。法定代表人:仇进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伏生诉被告六安金凤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伏生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伏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伏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刘伏生负担。审判员 祁卫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养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