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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六安市海洋羽毛有限公司与杭州赛尔美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海洋羽毛有限公司,杭州赛尔美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171-2号原告:六安市海洋羽毛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2631869-1。法定代表人:余金海,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晏学文,六安市金安区望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州赛尔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横蓬村,组织机构代码71545458-3。法定代表人:马荣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海洋羽毛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赛尔美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杭州赛尔美服饰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被告约定“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效,另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为由,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认为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由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海洋羽毛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赛尔美服饰有限公司间所签订的《羽绒购销合同》虽约定争议的解决管辖地为合同签订地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根据2014年12月8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及还款计划,约定发生争议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处理,应视为双方对《羽绒购销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进行了重新约定和变更,补充协议约定的“守约方”所在地即是针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该约定选择管辖符合法律规定。由于原告依约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后,被告不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应属被告违约,显然本案原告属于守约方,原告依约定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杭州赛尔美服饰有限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杭州赛尔美服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祁卫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养勇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