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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玲宝申请执行何光荣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玲宝,何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杨玲宝,男,汉族,生于1971年4月22日,四川省广元市人。被执行人:何光荣,男,汉族,生于1959年2月5日,四川省广元市人。本院(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3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何光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光荣的银行存款61967元(其中本金61150元、执行费817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祝继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 程 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