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盐法民一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邓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民一初字第30号原告邓某。被告王某。本院受理原告邓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王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为肇庆市端州区,本案应移送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提交了肇庆市端州区某某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为据。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其自1995年与原告结婚后一直长期居住在肇庆市端州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该案应由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其移送案件请求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小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邱鸿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