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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民初字第0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陈海燕与石勇、王国建、南通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燕,石勇,王国建,南通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民初字第0877号原告陈海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宏兵,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勇。被告王国建。被告南通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尚德城邦B-201室。法定代表人张建。原告陈海燕与被告石勇、王国建、南通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海燕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海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燕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海燕负担。审 判 长  赵剑波人民陪审员  章瑞祥人民陪审员  单祝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