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李占泽与张永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泽,张永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55号原告李占泽,住定州市。被告张永来,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占泽与被告张永来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占泽撤回起诉。诉讼费507元,由原告李占泽负担。审判员 崔彩芬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海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