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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冷法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冷水江市汇美天下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肖子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水江市汇美天下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肖子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冷法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汇美天下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金竹西路10号。法定代表人张翼,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肖子民,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冷民一初字第19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肖子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觉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子民及其妻子刘得娥共同所有的银行存款2066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应松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余曼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