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33-1号原告孟某某,男,1981年4月6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于强,济阳县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女,1983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济阳县。本案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振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