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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33-1号原告孟某某,男,1981年4月6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于强,济阳县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女,1983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济阳县。本案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振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