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民二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赵秋华与晋中瑞达公交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秋华,晋中瑞达公交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二初字第37号原告赵秋华,女,195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双太联科技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委托代理人刘玉昌,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晋中瑞达公交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东外环路。法定代理人欧阳英,职务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中心支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文苑街442号锦华大厦一层。代表人王东福,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秋华诉被告晋中瑞达公交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所诉车辆晋K×××××并未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任何保险,对此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实质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秋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8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专递费36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小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