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蓟执裁字第3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纪文学与丁宝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裁字第3045号申请执行人纪文学。被执行人丁宝生,教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纪文学与被执行人丁宝生(2015)蓟执字第304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丁宝生欠外债较多,现只有工资收入,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工资被申请执行杨晓靳与被执行人丁宝生(2013蓟执字1358号民间借贷一案扣留,该案短期不能全部执行,故所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98000元、受理费1125元,只能待(2015)蓟执字第304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后,扣留其工资用于偿还所申请执行人纪文学欠款。申请执行人纪文学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蓟民初字第428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吴振国代理审判员  马成升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景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