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夹江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王志高申请执行夹江县福祥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高,夹江县福祥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夹江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王志高,男,住夹江县华头镇。被执行人:夹江县福祥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车杰。本院在执行王志高申请执行夹江县福祥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夹劳仲案字(2014)第20号仲裁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标的额为1万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夹江县福祥煤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主动履行完毕了所有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夹江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夹劳仲案字(2014)第20号仲裁调解书已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娜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