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石商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潘宝贵与莫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宝贵,莫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石商初字第69号原告:潘宝贵。被告:莫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宝贵诉被告莫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宝贵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宝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8元,减半收取379元,由原告潘宝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 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毛律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