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速终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9-04-22
案件名称
李某、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速终字第3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男,汉族,1988年12月20日生,昆明市人,无业,住昆明市官渡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女,汉族,1989年7月18日生,昆明市人,无业,住昆明市呈贡县。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4)官民一初字第2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上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行使处分的行为,上诉人李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上诉人李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红审判员 万绍敏审判员 贾 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