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神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李贵祥与绵阳市开元建设有限公司、唐国辉修理合同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祥,绵阳市开元建设有限公司,唐国辉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神民初字第133号原告李贵祥,男。被告绵阳市开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东段54号。法定代表人汪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唐国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贵祥与被告绵阳市开元建设有限公司、唐国辉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贵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贵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贵祥负担。审判员 冯 净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