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3058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郭志美与管衍锦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美,管衍锦,葛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3058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郭志美,女,年月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管衍锦,女,年月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葛磊,男,年月日生,汉族,平邑县。本院在执行郭志美与管衍锦、葛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3)临民一终字第1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葛磊在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方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葛磊在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方信用社6244账户上的36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贵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