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梁桂忠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桂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277号罪犯梁桂忠。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原广西河池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5月14日作出(1997)河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桂忠犯故意杀人、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28日作出(1998)桂刑核字第54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9年6月13日交付执行。2001年1月1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4年5月2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罪犯梁桂忠曾于2007年11月经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次,2010年7月、2013年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11月2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月4日提出对罪犯梁桂忠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梁桂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桂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优秀学员。自2012年11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33.05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桂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桂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至2019年3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审 判 员 秦增儒代理审判员 皮艳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