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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少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谌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少民初字第9号原告谌某某,女,1988年8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廖文昌。被告雷某某,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谌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谌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被告经亲友做工作,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谌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谌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谌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温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