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仙横商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朱美林、方煊凯等与方荣金、张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美林,方煊凯,方若宣,方土根,张小爱芬,方荣金,张秀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仙横商初字第53号原告:朱美林(又名朱美玲),农民。原告:方煊凯,学生。系朱美林、方荣火儿子。原告:方若宣,农民。系朱美林、方荣火女儿。法定代理人:朱美林,女,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居县横溪镇东西大街340号。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坚(特别授权),仙居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方土根,农民。系原告方荣火父亲。原告:张小爱芬,农民。系原告方荣火母亲。被告:方荣金,经商。被告:张秀芝,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美林、方煊凯、方若宣、方土根、张小爱芬与被告方荣金、张秀芝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美林、方煊凯、方若宣、方土根、张小爱芬因与被告方荣金、张秀芝协商一致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美林、方煊凯、方若宣、方土根、张小爱芬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美林、方煊凯、方若宣、方土根、张小爱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09元,减半收取7604.5元,由原告朱美林、方煊凯、方若宣、方土根、张小爱芬负担。审 判 长 吴财荣人民陪审员 杨乃荣人民陪审员 杨春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娇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