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执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刘彐艳与田英借款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彐艳,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刘彐艳(又名刘雪艳),女,1950年5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富平县杜村镇丰荣街。被执行人田英,女,1968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淡村镇南社管区教场村。申请执行人刘彐艳与被执行人田英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3)富民初字第033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借款4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4000元及交纳执行费50元,申请人领回4000元并自愿放弃其余部分、同意终结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富民初字第03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有仁审判员 胡 辉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 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