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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山民初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赵凤平与宁方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凤平,宁方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山民初字第1921号原告赵凤平,女,1980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张阵,泰安泰山明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方霞,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凤平诉被告宁方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凤平撤回对被告宁方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桂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