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0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上海盛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证大喜玛拉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盛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证大喜玛拉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0662号原告上海盛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朱文静。委托代理人穆道彦,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证大喜玛拉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朱斌。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盛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证大喜玛拉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盛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盛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96元,保全费人民币566元,合计人民币1,762元,由原告上海盛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政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瑞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