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二终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东明与林学奇、林学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学奇,张东明,林学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学奇,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振功,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东明,农民。委托代理人曹进海,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林学会,农民。上诉人林学奇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2014)涞民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学奇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振功、被上诉人张东明及其委托代理人曹进海、原审被告林学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2014)涞民初字第461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 娟代理审判员 赵明军代理审判员 王明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雪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