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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民特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李红萍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红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熟民特字第00014号申请人李红萍。申请人李红萍要求宣告李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李春。申请人李红萍申请称:被申请人李春从3岁开始就和其他孩子不一样,到医院检查后被告知是弱智儿童,经治疗无效,至今智力低下,行为能力差。由于李春父亲已经去世,母亲有智力障碍,无其他兄弟姐妹,故由申请人李红萍申请宣告李春无民事行为能力。在审理过程中,经当事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李春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被申请人李春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春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鉴定费2300元,由申请人李红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金梁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缪译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