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法(冶)民初第4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高振鹏与窦士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振鹏,窦士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冶)民初第445-1号原告高振鹏。被告窦士爱。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伟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洪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