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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陈信用与李耀忠、邵阳市广源汽车运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信用,李耀忠,邵阳市广源汽车运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25号原告陈信用,男,195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委托代理人张XX、林锐钊,均为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耀忠,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邵阳市广源汽车运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塔北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68744370-4。法定代表人姜符琪。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7号之二。负责人梁佳明。委托代理人苏子茵,该公司职员。原告陈信用诉被告李耀忠、邵阳市广源汽车运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广源运输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信用诉请如下:原告的损失包括医疗费2865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00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营养费1000元、基础服务费30元、护理费7345.9元、鉴定费2100元、残疾赔偿金5414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交通费2000元,即请求判令:1、被告李耀忠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5473.7元,被告广源公司对被告李耀忠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李耀忠、广源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答辩如下:湘E×××××号车辆于我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简称交强险)及2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购买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有部分无用药清单予以佐证,另应扣除非社保用药;后续治疗费过高;营养费、基础服务费不予以确认;护理费应按52天,每天70元标准计算;鉴定费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残疾赔偿金伤残系数由法院审核;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合理;交通费,不予以认可;诉讼费我公司不承担被告李耀忠答辩如下:1、原告的医疗费不止原告主张的费用,我自己还为原告垫付有部分费用480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按100元/天主张但没有举证证明;3、护理费原告未提供收据或发票。4、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被告广源运输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查明如下相关事实:2014年7月27日13时18分,李耀忠驾驶湘E×××××号车辆行驶至大沥镇太平对出路口时碰撞通信线,通信线掉地与车碰撞,造成钟有坚、陈信用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耀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即日,原告被送至佛山市南海区第五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同年9月17日出院,共住院52天。出院诊断: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颞部脑挫裂伤;双侧额颞部继发硬膜下积液;左枕部头皮血肿;左侧第3-10肋骨折;左中下肺挫伤;左锁骨中段骨折;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左肾重度积水并结石;左侧输尿管上段结石;泌尿系统感染。出院医嘱:全休三个月。产生住院医疗费用75196.6元,原告自行支付其中27196.6元。原告支出事故当日门诊医疗费用816.6元,出院后门诊复查医疗费用639元,另产生基础服务费30元。广东弘正司法鉴定所于2014年11月27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陈信用为两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其左锁骨骨折、左侧共四根肋骨骨折内固定拆除需后续治疗费20000元。原告支出鉴定费2100元。被告李耀忠驾驶的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为被告广源公司,该车于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2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购买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被告李耀忠已赔偿48000元予原告,该款原告已于诉请中予以减扣。本院认为,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损失共计132866.49元(详见附表)均属交强险各赔偿项目,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别于交强险限额内赔偿88014.29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44852.2元予原告。原告诉请超出本院核准范围的,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广源运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于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88014.29元予原告陈信用;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于保险限额外赔偿44852.2元予原告陈信用;三、驳回原告陈信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04.7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并应于上述款项同期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雅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巍附表:损失项目原告主张被告答辩本院核定损失核定理据1医疗费28652.2元有异议28652.2元确认,已扣减被告赔偿的48000元。2营养费1000元同上1000元根据实际伤情,该主张合情合理,予以确认。3住院伙食补助费5200元同上5200元确认。4后续治疗费20000元同上20000元该为内固定拆除之费用,予以确认。5护理费7345.9元同上3640元每天70元标准计算52天,6残疾赔偿金54145.6元同上48544.29元原告两处九级一处十级,残疾赔偿系数为26%计算。7鉴定费2100元同上2100元确认。8基础服务费30元同上30元确认.9交通费2000元同上700元酌定。10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同上23000元根据被告赔偿情况予以酌定。合计132866.49元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