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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县民初字第029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张进与长沙东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长沙东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县民初字第02959-1号原告张进。委托代理人文艳,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东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中南汽车世界A3区003号门面。法定代表人左佳,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张进与被告长沙东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进于2015年1月23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进负担。审判员  李松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珂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