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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中法行终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株洲蓝天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与茶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株洲蓝天建安劳务有限公司,茶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水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行终字第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株洲蓝天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天平东路***号长江中央商务大厦*座***号。法定代表人王俊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子青,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申请撤诉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茶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茶陵县城关镇陵园路。法定代表人周洪福,局长。原审第三人李水青。上诉人株洲蓝天建安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茶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李水青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14)茶法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株洲蓝天建安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株洲蓝天建安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株洲蓝天建安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 小 平审 判 员 王  敏代理审判员 刘  怡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欧卢会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