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执字第0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合肥新大光灯饰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新大光灯饰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瑞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00003-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新大光灯饰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瑞祥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纪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合肥新大光灯饰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诉安徽瑞祥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安徽瑞祥置业有限公司名称已于2013年7月23日变更为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惠 耘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少青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更多数据: